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保护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驻校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和在校内临时务工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职能部门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本规定。对危害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举报、制止,学校对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每年3月29日和11月9日为我校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八)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校防火委),统一领导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校防火委办公室设在公安处/保卫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细则,落实各部位或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并与之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五)定期对所属单位各类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整改并上报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制订应对火灾事故的紧急措施;
(六)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所属单位或人员执行防火安全的处罚决定;
(七)负责督促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修,定期对本单位配置的各类消防器材进行检查,防止丢失和损坏;
(八)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及时扑救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初发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重点防火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大学生文化活动中心、校内超市、西电宾馆、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广电中心;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开闭所、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等系统;
(六)各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停车库;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校防火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房建棚,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搭建的,必须有校防火委办公室消防审核批准手续,并经校园规划委员会同意方可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严禁堵塞、挤占消防车通道,不得挤压防火间距和妨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时,必须选用符合规定的、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装修前,必须到校防火委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持有许可证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拆卸,改动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室内外的电气路线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安装和维修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正式电工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除特殊用途的房间外,任何办公场所一律不许安装碘钨灯和其它高温灯具。安装碘钨灯和高温灯具须经校防火委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有关供电部门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的用电管理规定,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须到校节能、供电部门办理批准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化学库和油库外,任何房间不得存放0.5公斤以上的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非指定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印刷、制板、复印打字、书库、档案馆、图书馆、计算机房、科研楼、实验室、研究室、油漆库、油库等存放、使用精密仪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均为禁烟区,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或“严禁吸烟”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对于确有困难需暂时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校防火委办公室检查审定后方可临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宿舍楼的阳台上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楼房的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或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外教公寓、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公寓及临时工公寓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和液化气做饭;严禁在楼内燃烧废纸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燃烧树叶和杂物;严禁玩火;严禁在工作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章 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校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和管理,统一由保卫处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分工如下:消防设施(含消防水、电系统和消防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泵房、水箱、水池、管道、消防栓、水喷淋系统;消防电路、应急照明系统、指示标志等),由后勤处负责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与管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校园公共部位的灭火器由公安处/保卫处负责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为自己管辖的区域按配置标准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安排专人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和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冻、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和悬挂其它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拴和消防箱。
第三十二条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建立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信息档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