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校防火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暂扣;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两种及其以上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主管领导分别予以警告,暂扣违章器具,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设置禁火标志的;
(二)在楼内、室内或校园内燃烧树叶废纸或杂物的;
(三)在学生宿舍或临时工宿舍使用电热褥(毯)的;
(四)在学生宿舍、职工集体宿舍、临时工宿舍、存车棚及各经营摊点等场所乱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及各类明火炉具的;
(五)在校园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玩火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库房、车间、办公室等场所出租的;
(七)不积极配合,阻扰防火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除暂扣违章器具,并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或唆使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在禁火区或禁烟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在库房、计算机房、车间、实验室等办公室场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各类大功率电器或使用各类炉具以及擅自在室内安装碘钨灯或其他高温灯具的;
(四)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配备、维修、管理消防器材、设备的;
(六)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工具或涂抹、损坏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工具、水源挪作他用的;
(八)在消防器材、设备的周围堆放杂物和挂放其它物品,埋压、圈占消防拴和消防箱的;
(九)未经校防火委办公室或校公安处/保卫处批准随意搭建棚房、砌墙、堆放物品或搭建其它构筑物堵塞、封闭消防安全通道的;
(十)开办或经营练歌房、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集贸市场营业摊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一)私自在室内存放0.5公斤以上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
(十二)不按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意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造成火险的;
(十三)在宿舍楼阳台、窗台、走道、楼梯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杂物造成火险的。
第四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经校防火委办公室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逾期不按要求整改的,对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对于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取消其当年的评选先进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于各类火灾事故,在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罚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必须承担上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我校的经济处罚和学校公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因灭火而损耗的灭火器材维修费用。
第五十条 防火责任人、主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负有防火安全管理、检查的职责;各防火责任人、主管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收缴违章所用的器具、物品;对违章的人和单位进行登记,上报校防火委裁决,裁决后由校防火委办公室下达处罚通知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防火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条例》(西电保[2005]5号)同时废止。